我,是這次的受害者,我也因為害怕公司的威脅沒更理性的思考而踩進公司布下的陷阱,我事後有掙扎過,但....我仍舊只是一個小職員,要生活要活口,最後只能選擇默默吞下我人生中最恥辱的記憶與不滿,
寫下這一篇文章,不是要誰的安慰或是討拍,我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和我一樣的迷途羔羊深受害,以及被害後的人分享自己的掙扎經驗,在我之前也有一位在公司工作十年左右的員工被當作叛徒一般被公司趕走,當時我也是個旁觀者,我也很氣憤,也準備離職找其他工作,但是礙於自己的人生規劃在不久就要去國外生活一年,所以我忍了下來這股衝動,但是萬萬料想不到,自己也不知不覺成為主角.....所以我在悲痛萬分中提出辭職...
以下敘述事情的經過是我當初投信詢問勞動局的內容:
台X大X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12月5日,公司主管數名協同一名律師至員工所屬工地工務所個別約談對於去年2017年10月29日參加職福會舉辦員工旅遊大阪團行程之員工,公司控訴員工違反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旅遊補助要件,要求該員工簽下同意自12月薪資扣除該筆員工旅遊補助款,並記警告處分。
關於去年此員工旅遊之事發經過,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公告國外旅遊有三個選擇,吳哥窟、澳門、日本大阪,參加人數統計後,因澳門團及日本大阪團之人數皆不足,本人原選擇澳門團因人數不足20人無法成團而被通知改為參加日本團,但經合併後僅十幾人仍然人數不足20人而無法達到旅行社出團人數,另外吳哥窟之出團分為兩梯次出團,皆已滿團也無法再併入,若無法出團則此十幾位員工之員工旅遊補助金之權利就將被迫放棄,因此職福會決議以別種形式出團。
而後續本人就收到職福會通知雖人數不足但仍可出團之訊息,而職福會委員與公司如何去協調此日本團人數不足問題而能出團之相關程序,身為會員則無從得知,但日本大阪團也已於2017年10月29日結束,後續也與公司及職福會請到補助款項作核銷,而卻在今年2018年12月5號,本人被公司約談通知被記警告並要求簽下於今年12月薪資扣除1年前之旅遊補助款,在約談現場,公司協同之律師威脅員工,若不簽此同意書將會提告員工詐欺公司職福會員工旅遊補助款,公司會訴諸民事訴訟提告,以此話威嚇員工,造成被約談之員工皆心生畏懼不得不簽下此同意書及被懲處記點之處分。
本人認為,此職福會補助款來自每月自員工薪資扣規定比例作為福利金,而僅部分為公司依利潤撥款補助,而職工福利委員會是獨立單位,雖有公司才有福委會,但福委會是獨立作業公司無權干涉,因此只要職福會員工旅遊補助款有確實花費在身為會員之員工上,用途正當合理,公司無權干涉職福會之運作及決議,公司卻以因人數不足無法出團為由,並以公司名義威脅員工之懲處作法根本不成立。
旅遊的處理方式只要是職福會同意,就沒有所謂詐欺等違法的問題,若福委會違法,也因由主管機關(勞動局)才有資格懲處福委會,對於公司之不合理的處理方式,本人要舉發公司不當懲處員工之情事,要求公司取消對員工旅遊大阪團團員之懲處以及歸還被要求扣除旅遊補助款項。
附上相關附件資料:
(1)
同意書
(2)
人事獎通知書
(3)
悔過書
(4)
國外行程2017
(5)
員工報名表2017(新版)
(6)
約談錄音檔
勞動局回覆內容:
受理機關:勞動局
回覆機關:勞動局
回覆日期:107/12/27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台X大X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威脅懲處員工扣回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金一案,本局說明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二、基上,公司依法僅得於勞工每月薪資提撥百分之0.5做為職工福利金收入來源,並無追回已提撥職工福利金或懲處之規定。
三、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基此,倘雇主逕自從臺端12月薪資扣除1年前之旅遊補助款,則恐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虞。雇主如違反上開規定,致使您的權益有受損之情形者,為保障您的權益,各勞政主管機關皆提供調解程序解決糾紛,建議您可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工作地點位於本市者,即向本局申請),隨文檢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1份,如填妥後請送(寄)至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本局將會為您安排調解會議調處。
四、若您對勞動基準法或勞資爭議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勞動基準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若尚有任何職工福利業務疑義,歡迎逕洽本案聯絡人
收到來自勞動局已證實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事情,我便提出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我申請調解後就接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時間通知,但是當公司接收到調解公文時卻說那天知情的人員不在所以要求延2個禮拜,正是在過年前,不巧的是我年前要出國不再台灣,所以請調解委員會的承辦人要求公司方提前,才能順利開成這場協調會
到了協調會當天,公司派了2個人,一位是公司的人事經理,一位是公司派來威脅員工的律師,請問這哪算是公司知情的人?公司的職福會才是最知情的吧,公司只想隱瞞我投訴公司的這件事吧!
協調會開始,人員是禁止錄音的,協調委員請我闡述我的調解需求,我要求以及主張因為公司惡意威脅員工扣員工本該有權的員工旅遊福利金,因此受不了輿論和不合理的控訴,難過到無法繼續提供勞力工作不得已提出辭職,並非是因自身理由而離職,糟糕的是在離職理由上我寫另有規劃,只因我真的悲哭到不想工作了,但是為了能盡快離開這個地方又害怕公司刁難不給離職證明書而把同意書都簽了,我好後悔好後悔自己如果不簽一定有勝算,
而公司主張同意書本人簽了,離職也是員工自己提離職的,員工不滿20人就是不能出團不符補助條件,不答應調解條件.
調解委員則說明
職福會和公司是不同法人,職福會的決議和資金,公司無權決定並更無權以此為由扣當事人補助,請申請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訴訟或自行提請法院訴訟
其中我提到公司外請的律師威脅員工的事,那我律師也承認自己有說會控訴詐欺,但他強調的是我只是""建議""公司可以告員工詐欺,這分明是在欺負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嗎????
口袋不夠深的小職員只好求助法律扶助基金會,花了時間跑去申請一堆資料,跑了3-4次的法扶基金會,最後收到的通知卻令我身心更加憔悴,得到的回覆是福利金不屬於法律扶助的範圍內,所以不予受理,我心想,我今天被扣的是從我的薪水扣掉的錢,以前繳的福利金也是從員工每月薪資扣的,也是我的薪水,難道就因為金額不高就不算錢嗎?雖然明知會有這種結果但還是會很沮喪.
後來我被其他公司挖去工作了,為了生活,只好放下控訴的念頭,但心中的不滿總是無地宣洩,所以只能透過寫網誌的方式紓解,這就是我掙扎的經過,希望這篇被誰看到了,能有所幫助,謝謝辛苦閱覽長篇大論的觀眾!